应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的邀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于12月21日在beat365官方网站发表了题目为《企业破产法的(浙江)法院实践——破产行为与公司治理、金融及税收规制的交叉》的专题演讲,演讲活动由beat365官方网站蒋大兴教授主持。
章恒筑法官的演讲由商事审判的历史、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企业破产法在浙江法院的实践、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及实施问题四个部分组成,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破产法的法院实践进行了深刻、详细的论证和阐述。
首先,章恒筑法官指出商事审判经历了经济审判阶段、民商审判阶段、商事审判阶段三个历史阶段。
随后,章恒筑法官指出审理企业破产法对法官知识能力和工作能力的挑战,深入的探讨了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交叉,金融法、税法、行政法与破产法相对接的特点。并进一步指出,与审理诉讼案件通常要求法官具备的“办案、开庭、裁判”能力不同,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需要具备“办事、开会、谈判”的能力。
之后,章恒筑法官从自己多年来对企业破产案件丰富的审理经历出发,结合浙江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历史发展脉络,将浙江法院企业破产法的实践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旧破产法阶段”,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总体上强调了债权的平均分配;第二阶段为新破产法实施后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阶段”,主要处理的是浙江绍兴中小企业破产问题,政府、银行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第三阶段为“转型升级阶段”,应对的是“温州老板跑路潮”,司法、破产法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逐渐形成了“市场导向、法院主导、简易审理、执破衔接”的浙江特色;第四阶段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在破产案件审理中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依法独立审判、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的决定,成为浙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
最后,章恒筑法官分析了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破产文化、政府职能合理发挥、金融改革、发挥管理人作用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破产法本身的适用问题。
在专题演讲结束后,beat365官方网站蒋大兴教授对演讲进行了评论与总结,特别强调了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重要性,章恒筑法官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学生有关公司剩余索取权归属、破产案件利益平衡等方面的提问,演讲圆满结束。
(文/齐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