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beat365官方网站全球教席、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法律服务部负责人、香港办公室合伙人Peter J. Wang(王智平)律师以“不断发展的全球反垄断法”为主题开展线上讲座活动,讲座由beat365官方网站副教授陈若英主持,校内外百余名师生参与其中,反响热烈。
Peter J. Wang(王智平)律师是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法律服务部负责人、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曾任众达大中华区主管合伙人和国际诉讼与仲裁业务部的联席负责人。王律师曾多次代表客户应对美国及其它政府对拟进行的并购交易发起的重大反垄断调查,也曾处理非并购类型的反垄断调查和反垄断诉讼事项。同时,王律师代表中国及全球各地的客户处理各类复杂的商业争议诉讼、专利和其它技术和知识产权诉讼。王律师经常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调查及其它类型的公司内部调查,并向客户提供合规及尽职调查事宜的相关建议。王律师于1991年加入众达,2003年加入中国办公室前一直在众达华盛顿办公室从事诉讼和反垄断工作。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对话。
Peter J. Wang:在不同法域中,反垄断法的名称虽有所不同,但其内涵大体相同。相较于其它传统部门法,反垄断法出现的时间较晚。美国于1890年颁布其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而其他国家直到二战后才陆续开始发展反垄断法及其相关制度。此后,反垄断法逐渐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到20世纪末,反垄断法规则及其执法机构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反垄断法在全球迅速发展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国都想在反垄断领域领先于其他国家,以更好地促进本国市场的自由竞争并在可能影响国内市场的国际并购重组交易中取得优势地位。随着反垄断法日益成为一个热门的全球议题,人们就这个议题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问题: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什么?需要我们考虑的因素是什么,如何考量这些因素?什么样的结果是好的结果?我们应该更加信任市场,大企业还是政府监管者?我们要如何运用反垄断措施应对快速发展的现代科技和市场?反垄断法是否具有普遍的原则?
反垄断法在各国的起源、发展历程及现状不同。
美国的谢尔曼法案是在国会受制于托拉斯集团的政治背景下诞生的,其后的几十年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立了其规则内涵。美国反垄断法诞生之初就是为了解决严峻的企业集中问题,在司法的过程中法院为了避免复杂而漫长的经济调查,逐渐发展出了一些“当然违法”的规则(per se illegal),但这些规则在长期适用的过程中日益受到质疑和挑战。于是美国法院又发展出一套更倚重个案事实分析和利害权衡的规则——“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但这套规则本身也存在着法官个案事实分析困难和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反垄断法逐渐受到经济学理论和学者的影响,尤其是芝加哥学派的影响,这些理论和学派为反垄断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及分析工具,如“消费者福利标准”(the consumer welfare standard)的提出。美国反垄断制度表现出司法导向的特征,其他反垄断机构没有当然的执法权,反垄断私人诉讼非常发达。总的来说,美国当前的反垄断制度展现了几个明显的特征,如对大企业相对友好,反垄断执法较少展现出政治性和排外性,非常关注国际卡特尔组织等。
欧洲的反垄断法普遍注重对新自由主义(ordo-liberalism)和欧洲统一市场(market integration)的维护,司法导向不明显,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更大的自由来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反垄断私人诉讼也相对较少。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主要借鉴的是欧洲的反垄断制度,具有更强的规则导向特征,更积极进行执法和市场干预,对大企业自治和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抱有更为怀疑的态度。中国如今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反垄断法法域,这些新发展的反垄断法域为全球反垄断法的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跨境全球反垄断合作也日益密切。
兼并审查(merger control)、对拥有优势市场地位和市场支配力(dominance and market power)的实体规制以及对纵向协议的规制(horizontal coordination)是全球反垄断法的三个重要领域,各国在这些领域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应对机制。一些传统的规制手段也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大型科技企业的兴起对全球反垄断法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在全球反垄断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乏各种批判的声音:当前的市场严重缺乏竞争,而反垄断法的执行也并不充分;反垄断规则本身日渐臃肿复杂,由于缺乏分析案件的有效工具,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了反垄断案件判决的决定性规则。针对这些问题,新布兰代斯主义者(New Brandeis)和其他批评者提出了诸如“拓展反垄断法的目标”,“复兴反垄断法”(resurrect antitrust law)等各类主张,各国的政策制定者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事实上,全球反垄断法确实展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尤其对于全球反垄断法在不同法域展现出的趋同态势,各国的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提出了有力的主张。
陈若英:各国在一定程度上将反垄断法作为维护本国利益的工具,但大部分国家并没有一个强大的司法机关来迫使反垄断制度放慢、放缓对企业和市场的干预,这是否会导致全球反垄断执法者采取更激进的反垄断措施,从而引发政策制定和执法的某种“底线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另外,反垄断制度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它作为一种规制机制,是否可以在诸如劳动力市场垄断等非传统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Peter J. Wang:作为反垄断律师,我很难给出“应然“的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事实确实在朝那样的方向发展。我们在回顾反垄断法发展,尤其是美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历程时,常常会发现人们对于某个争议有着不断摇摆、来回拉扯的态度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法院总是发挥着调和的作用。我相信当下反垄断法的这些动向是这种发展进程的复现,我们最终能够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