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联合召开“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学术研讨会,共同探讨教师权利保护和《教师法》修改问题。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高雄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学、教育学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代表80余人出席会议。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主持。北京大学资深教授罗豪才教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孙霄兵司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部长王博教授、beat365官方网站院长张守文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先后在开幕式致辞。
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与会嘉宾围绕“教师权利基本理论”、“教师参与学校治理”、“教师人事管理”、“教师权利救济”等主题先后发言,现场气氛热烈,思想火花迭出。
与会学者认为,教师权利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概念,既有《宪法》第47条确立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又有《教师法》第7条确立的教学自由、成绩评定权、民主参与权等法定权利,还有学校章程、校规以及聘用合同确立的“章定权利”、“约定权利”。高等教育教师、职业教育教师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教学研究岗教师和行政管理岗教师、公立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尽相同。但首要的是,保障教师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职业自由,把教育权还给教师。与此同时,教师的教学权、评价权、惩戒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学习权,以及学校的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权之间,又存在平衡和协调问题。
教师、学生、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后勤等辅助人员共同组成了一所学校。教师是大学、中小学教学科研和内部治理的主体之一。与会学者认为,无论是在大学推行“教授治学”,还是在中小学推行“教师参与”,必须明确教师的主体地位,保障教师依据法律、学校章程、校规的规定,通过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共同管理学校的人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事务。这是从管理走向治理的必然要求,是校园民主、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也是大学自治、办学自主、公众参与等现代法治和公共治理理念的最好体现。
与会学者认为,学校对教师进行管理,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大学和中小学教师招聘、人事管理、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薪资待遇、教师惩戒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影响性案件。例如,引发广泛关注的复旦大学陈云职称评定案,暴露出了职称评定中的程序正义缺失;华南理工大学开除蔡智奇案,涉及计划生育和开除教师的关系问题。因此,在教师管理的全流程,应当做到依法管理、依规管理、依约管理,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与会学者认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管理行为,既涉及内部法律关系,又涉及外部法律关系;学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既独立调整教师的校内行为,又要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发生纠纷了,既可以通过校内申诉解决,又可寻求校外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大泉此前曾透露,教育部目前正在制定教师申诉办法,如果教师对教学事故处理和职务评聘等结果不满,可依照教师申诉办法提出申诉。适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际,将一部分教育行政纠纷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必要而且合法、可行。
据悉,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许涛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披露,到2015年,中国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达到1550万人左右,而到2020年,总量将达1800万人左右。作为一个超过总人口1%的群体,保障教师权利对于提升教育质量、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教师法的修订已纳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部也一直在进行修法前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其中,修改的重点之一是保障教师权益。